男子上门打人被刑拘会被判刑吗(一男子承租不成,在多个微信群进
微信出问题了 一男子承租不成,在多个微信群进行人身攻击,法院这样判!
现如今
微信聊天成为大众社交的重要途径
我们也或多或少加入过一些微信群中
, 并非“法外之地”
当事人的言行仍受到道德与法律的约束
如果在 上受到他人恶语相向
我们该如何 ?
一起来看看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法院审理的这起真实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4日,刘女士与徐某口头协商店铺 事宜,刘女士欲将自己经营的“超好恰零食”(化名)店铺 给徐某,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准备后续再签订店铺 合同。
4月28日,双方因为店铺 合同细节产生争议,刘女士不想再 店铺给徐某,并要求徐某返还《房屋租赁合同》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徐某以需作为 证据为由拒绝。刘女士遂报警,经派出所警员处理,徐某在《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上面书写“仅限 使用”。
几日后,徐某陆续在四个百余人的零食批发群内对刘女士的店铺发布“店铺破烂”“后院一股脚臭味”等负面评述,双方因为合同纠纷彼此评论对方 “人品差”、“人品有问题”,徐某在微信群发布自己与刘女士熟人的聊天截图,内容包括该熟人陈述刘女士为“ ”“有心机”等内容。
刘女士认为徐某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遂将徐某诉至长沙市望城区法院,要求徐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以微信群发布声明的方式为刘女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徐某辩称,其在微信群中对刘女士的店铺的评价为客观描述,对刘女士的人品评定系基于刘女士在店铺 中的违约行为,且辱骂内容是刘女士熟人说的,自己并未对刘女士进行攻击辱骂。一时间双方争执不下,法院组织调解未果。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徐某对刘女士店铺及个人在微信群中作出负面评述,应当知晓这些行为会对刘女士造成不良影响,导致刘女士社会评价降低,影响刘女士的工作生活,故徐某的行为侵犯了刘女士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对刘女士要求徐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徐某的侵权行为是在微信群发布信息,故对刘女士要求徐某赔礼道歉,在微信群发布声明为刘女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徐某立即停止侵害刘女士名誉权的行为,要求徐某在发布不当言论的微信群向刘女士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法官说法
中华传统文化有曰“和气生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亦有“文明、和谐”理念,刘女士与徐某协商店铺 事宜而产生纠纷,该纠纷本限于二人之间,无需对外公开发布,双方本可以针对合同纠纷和气协商处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双方已经过派出所初步处理,徐某仍然在人数较多的多个相关行业微信群发表关于彼此合同纠纷的个人主观言论,导致引发人身攻击,其行为侵犯了刘女士的名誉权。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如果在 上对他人造成恶意攻击,导致侵害他人名誉权等权利,均应受到法律的惩戒。
如果遇到 侵犯名誉权的,被侵犯人注意保存好证据,截图保存网上对当事人攻击诋毁的图片或者网页,留存侵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
可以选择和侵权者协商,要求侵权者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若侵权者拒不协商的,可以将收集好的证据,提交司法机关申请 。
还可要求 服务商删除侵害名誉权的信息,并且提供侵权人的信息,采取必要制止侵权行为,否则可要求 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侵害名誉权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侵权人违法责任。
侵犯名誉权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侵权人刑事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微信用户
切记谨慎言论、文明用语,
别让沟通的工具,变成侵权的帮凶!
别人私闯民宅我可以打死他吗 有人持械上门给予反击是否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