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单价合同有无约定工程量(工程固定单价在合同内的表述)
单价合同里工程量有误怎么处理 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量增加但不能核定数量,工程价款该如何认定
法院观点关于中医院应给付四海园公司工程款数额的问题。在一审法院启动鉴定程序并确定鉴定范围时,中医院不同意对案涉工程的全部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因中医院与四海园公司签订的两份施工合同均约定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为固定单价,即工程量清单计价,而施工合同虽约定了工程价款,但因在实际施工中存在工程量增加及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调差的情形,故工程总造价应以四海园公司实际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固定单价进行确定。现双方当事人系对四海园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存在争议,且无法核对合同内新增的工程量和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等具体内容,故依照《施工合同解释》第二十三条关于“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的规定,因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且争议范围不能确定,四海园公司亦申请对案涉工程的全部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故一审法院依法组织对该工程进行了全部造价鉴定。
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本案中,案涉工程施工完毕后,因双方当事人对四海园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存在争议,且无法核对合同内新增的工程量及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一审法院根据四海园公司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的全部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具备相应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中医院亦无证据证明本案存在其他需要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故其关于本案应重新鉴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鉴定意见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案号(2019)更高法民终165号
律师说法虽然合同约定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为固定单价,但双方对增加的工程量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一方要求对全部工程量进行鉴定以确定工程总价款的,法院应当支持。
工程固定单价在合同内的表述 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超了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