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缓刑罚金交不起会影响缓刑吗(缓刑是先交罚金还是等判决书)
罚金得交百分之多少才能减刑 缴纳罚金不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前提条件
近年来,在一些基层法院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对于应当附加判处罚金刑、且符合宣告缓刑条件的刑事案件,往往把罚金的缴纳情况作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一个条件。在作出判决之前,先是由办案人员督促被告人或其亲属事先缴纳罚金,然后视情况再决定是否对其适用缓刑。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于法无据,应当坚决予以纠正。理由如下
与缓刑适用的条件和原则相悖。缓刑是对被告人有条件不执行所判刑罚的一种制度。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缓刑适用的对象和条件是一、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符合下列条件(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三、必须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并未把缴纳罚金作为可以或应当适用缓刑的条件之一。其实,罚金只是一种附加刑罚措施,是对被告人经济上的必要惩罚。它不同于退赃、赔偿损失等犯罪后的认罪态度,缴纳罚金只是体现了被告人对刑罚执行的态度,而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有无再犯罪的危险才是可否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而考虑的重要情节。
颠倒了刑事诉讼活动的程序。在判决作出之前,无论是主刑还是罚金刑按说都是不确定的。但有的司法人员为了达到促使被告人或其亲属缴纳罚金的目的,往往会将适用缓刑的意图传递给被告人或其亲属,并开始和其进行交涉,甚至给被告人或其亲属提出一种“选择”,即如果及时缴纳了罚金,就会对其宣告缓刑。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几乎都是被告人或其亲属预先缴纳了一定数额的罚金,法院便将此作为一条适用缓刑的酌定情节作出判决。也就是说,法院在作出判决前就已将罚金刑执行到位了,属于典型的“先执后判”,不符合刑事诉讼规律,也颠倒了刑事诉讼活动的程序。
有“以罚代刑”之嫌,进而影响司法公信力。在司法实践中,个别法院不仅把罚金的缴纳情况作为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一种情形,甚至还把缴纳罚金的多少作为量刑的一项酌定情节。罚金缴纳得越多,对主刑的量刑就越轻,尤其是在一些相同或相近的案件中,之所以存在同罪不同罚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就是受罚金刑缴纳情况的影响。这种受利益驱动、过分追求罚金刑而导致缓刑适用不当的做法,不仅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且也影响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在刑事诉讼中,虽然不能把缴纳罚金的情况作为适用缓刑的条件,但还是应该鼓励被告人或其亲属积极主动缴纳罚金,只是不应以此作为衡量是否具有再犯危险性的条件和适用缓刑的筹码。因为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即使判处实刑,同样可以把预先缴纳罚金的情况在刑罚执行中作为减刑、假释情节,后续的刑罚制度也同样能够体现刑罚的均衡性。
黄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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