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后当庭翻供如何处理(认罪认罚后当庭翻供)
检察院可以翻供吗 认罪认罚后,被告人突然当庭翻供?取消从宽!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是指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该项制度有利于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化、制度化,有利于及时有效惩罚犯罪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
那么,如果对于被告人与检察机关达成认罪认罚协议后又反悔了,会有怎样的结果?
日前,柯桥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盗窃案件,案件当事人唐某本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法院庭审时,他竟然当庭拒不认罪,等待他的结果是加重刑罚!
案情回顾
2013年12月底,唐某应朋友张红(化名)的请求,把一张用自己身份办理的银行卡借给她使用,随后,张红分两次将220万元存入该账户,唐某在此过程中得知该信息,他顿时心生贪念,马上通过挂失补办银行卡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人民币220万元支取、转账,用于个人消费,至2014年3月23日,该账户余额仅人民币160余元。
2019年9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柯桥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鉴于被告人唐某认罪态度较好,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柯桥区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唐某也明确表示已经知悉相关法律后果,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柯桥区检察院遂以被告人唐某涉嫌盗窃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
2019年11月,柯桥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该案,,唐某在庭审中突然翻供,说以前的供述不真实,为此,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同年12月,法院开庭审理唐某涉嫌盗窃一案,检察机关建议该案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被告人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后,唐某没有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一般应当从宽,人民法院一般应予以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始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拒不认罪或不同意适用该制度,将不再适用该制度,不应予以从宽处罚,最终势必导致量刑加重。
检察官提醒,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绝对不容儿戏,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当事人自愿签署具结书后又无故随意反悔,不但违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本意,更是对司法公信力的漠视,不仅会失去从宽处理的条件,依然逃不掉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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