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和抵押权区别(担保物权之抵押权)

生活常识 2023-04-20 20:57生活常识www.baidianfengw.cn

抵押权实现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抵押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是一种不转移占有而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方式。它不仅具有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代位性和不可分性的共性,而且在从设立到消灭的过程中也具有一些特征。抵押根据对象不同可分为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不动产用益物权和用益物权抵押。

抵押权的设立

《民法典》第399条是关于禁止抵押的范围。,抵押合同必须是有效的,抵押人有权对其进行处分并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的设立不需要抵押登记,但不登记的后果是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不是抵押权成立的条件。如果动产抵押设立时未进行登记,可能会带来以下后果

(1)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承租人善意行为,适用买卖不违反租赁的原则。

(2)由于抵押财产可以随意 ,如果受让人在未看到已登记的抵押信息的情况下接受抵押财产,且已完成交付,该情况下不得向受让人行使抵押权,其背后的法理在于保护善意受让人。

(三)不得对抗已经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其他债权人。

(4)未经登记,不得在抵押人破产时主张优先受偿权。

动产抵押不登记损害了公信,干扰了其他合伙人和债权人在其商事活动中的决策。动产抵押未经登记的,可以对抗普通债权人。

《民法典》第404条和第406条之间的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权可以 ,并对受让人产生效力。,根据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动产抵押人不得对抗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看似矛盾,实则不然。第404条的前提条件如下1。出售动产属于抵押人的正常经营活动;2.买方以合理的价格接受它;3.买方已获得所有权。符合这三点的,适用第404条;否则,应适用第406条。

抵押和不可分割的租赁

是否适用租赁不可破原则,取决于抵押权设立和租赁的时间顺序。先设定抵押权,登记后出租的,不适用(承租人仍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没有登记,如果承租人是善意的,买卖不会违反租约。

相反,先租赁后设定抵押的适用,并不违反租赁。

抵押权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419条规定,抵押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为主债权人行使抵押权。美国的权利,和人民 如果不行使,法院不予保护。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的,未经向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不得直接向抵押人主张抵押权。这是由抵押权的不转移占有决定的。由于抵押权人与抵押物分离,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务时,为了督促和保护抵押权人尽快实现抵押权,设置了与主债务相同的诉讼时效。

与留置权不同,留置权没有诉讼时效,因为留置权人拥有留置权,如果留置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可以请求拍卖,变卖留置权,并以价款获得补偿。动产质押和权利证书交付形式的权利质押与留置权相同。

抵押属于担保物权抵押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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