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夫妇在医院吃住4年欠费14万 曾发生医疗事故
家住汉口的章生(化名)4年前从高楼坠下,身体多处,后被送到汉口南京路一家三甲医院治疗,因院方疏于护理,致使他感染压疮,经省医学会鉴定为三级医疗事故。之后,章生在医院卧床治疗4年。在这4年里,他和妻子吃住都在病房中。近日,因该院骨科搬迁,院方要求放弃在病房使用等生活用品,否则就不准他迁入新骨科病房。
他和妻子4年吃住在病房
走进病房,紧靠章生病床放着一台电视机,一个铁架子下摆放着章生和妻子李某的一些生活用品。李女士称,由于儿子在外地打工,丈夫由她一人照料,为避免来回奔波,加上没钱租房子,四年来,他们两口子的吃住都在病房。另外,他和妻子春夏秋冬的衣服和一些生活用品也都放在医院。
李某称,丈夫身上出现压疮后,致使骶尾部的皮肉深度溃烂,并伴有恶臭。之后,经过治疗后,章生的左股骨下端骨折未能愈合,只得继续住院治疗。
住院期间发生医疗事故
2007年9月,章生和妻子见病情没有大的好转,认为医院在治疗中存在一定的过失,于是向相关机构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武汉市医学会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院方的过失行为为:患者入院时严重的复合性损伤导致双下肢感觉运动消失,局部皮肤擦挫伤以及体形肥胖等,是压疮发生的高危因素,医方在护理中(该患者为特级护理)观察不仔细,预防措施欠妥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入院后48小时即发生骶尾部、臀部压疮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与患者左股骨下段骨折不愈合、截瘫无关。
之后,他们又向湖北省医学会再次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为三级医疗事故。去年12月份,章生及家属遂将医院告上法庭,共索赔各项费用近39万元,目前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
医院对“把病房当家”说不
上周一,该院住院部6楼装修,该层的骨科病房全部搬迁到15楼,院方把其他患者全部转移到15楼,只有章生一人留在了6楼。
昨日,记者在住院部6楼看到,该楼层正在装修,楼梯口堆放着很多杂物,几名工人正在拆装该楼层的电线线路。
“他们不让我们带上生活用品上楼,于是医护人员就把我们留在了这里。”章生称,上月29日,原骨科病区由原来的6楼搬至15楼,新来的护士长认为他们的东西太多,且摆放凌乱,要求他们将东西搬出,才会将他转移到15楼,否则就让他们办理出院手续。
“主要是这个小电视机和微波炉。”今年55岁的章生说,他身体残疾,无法到户外活动,电视是他了解外界信息的唯一渠道。入院4年来,他和老伴的生活费全靠妻子的退休费来维持。“我们得省着用,哪有钱在外面吃。”章生表示,他和老伴以病房为家是迫于无奈。他拒绝了护士长的要求,坚守在6楼病房,等待医院给个说法。
院方说法 他已欠费14万余元 2年前就可回家静养
面对章生的情况,院方也有颇多委屈。医务处工作人员称,该患者入院时生命垂危,医院想尽一切办法进行抢救。2007年6月,章生的压疮已完全长好,之后只是断断续续用药,达到出院条件,我们建议患者回家休养,但是患者拒绝出院。截至目前,该患者欠费已达14万之多。
该负责人还称,由于医院发展的需要,在这次楼层调整前,医院曾告诉章生,他的病情已经稳定,可以出院回家静养。考虑到他的情况特殊,可以一同搬至新病房。但是章生提出,不能放弃生活用品,“他要求继续把病房当成家”,遭到医院反对后,他拒绝入住到安排好的病房。
律师观点 在病房使用微波炉 危害其他患者安全
章生的委托律师任先生表示医院要求患者搬家是不对的。他认为,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医患双方在诉讼期间,要保持原来的状态,谁引起矛盾,该谁承担责任。
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赵律师认为,换病房是医院统一的行为,是为了患者的利益出发的,不存在妨害诉讼。医院对患者提出不能在病房使用微波炉等生活用品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这存在消防隐患,可能危害病区或患者安全。(长江商报 熊辉 黄敏 陈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