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医院引发纠纷不可忽视
黄伟震
近年来,精神病医院医疗纠纷诉讼备受社会关注。如上海的陈立案,广州的何锦荣案和邹宜均案,西安的纪术茂案,昆明的段嘉和案以及南京的吴翔案等,都因当事人状告精神病医院存在对患者人身权利的侵犯,而在社会上流传得沸沸扬扬。
我国目前精神病医院收治住院患者的惯例,是患者的近亲属向医院提供患者的病情、病史并要求对患者进行住院治疗,双方签订委托同意书,预缴一定的治疗费用后,诊疗活动便由此开始。而在上述的医疗纠纷中,都以医院存在侵权行为为主要诉由,无形中使精神病医院多年运行的医疗惯例受到挑战。
重视住院流程潜在的侵权行为
与综合性医院相比,精神病医院的医疗服务更加特殊,即使存在侵权行为也多是一过性的或短暂的,这是精神病医院的本质和特点所决定的。但即使这样,医院也应逐渐消除这些潜在的侵权行为的存在。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笔者发现我国精神病医院的住院流程,确实存在侵害患者人身权利潜在性的环节或表现。
,存在侵害患者民事权利的行为。
按照法律的规定,我国对精神病患者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认定,必须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宣告。而现实的做法是由患者的近亲属对患者的思维或行为作出判断,然后向医疗机构提出诊治的要求。一旦患者的精神疾病被诊断后,更是由其亲属行使所有的诊疗权利,包括限制患者出院或对外通讯自由等。
实际上,在精神病患者中,只有部分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对这部分患者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必须由法定的部门履行法定的程序来确定,其他任何人都没有这个权利。所以,我国精神病医院收治精神病患者住院,对由亲属认定或代理其行使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的做法采用默认的方式,无形中剥夺了患者自身的医疗选择权利。只要引发纠纷,医院很容易成为被告或被追加为被告。
第二,存在侵害患者人身自由权的形式。
我国大部分精神病医院的建筑布局多为铁门、铁窗等禁锢式病房,患者出入病房的行为是被严格控制的。这种管理方式的出发点是保护患者及他人的人身安全,但却是一种潜在侵害患者人身自由权的形式。尽管目前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但它对患者的精神伤害确实很大,不仅让患者出院后仍心有余悸,也使社会公众对精神病医院“谈虎色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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