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检医院须为错误婚检“埋单”
余龙昆
■案情简介
违规操作导致婚检错误
李某与王某二人婚前到某市甲医院进行婚前身体健康检查。体检结果显示李某患有严重的传染病,医生出具不能结婚的体检结果。后来,李某又到其他几家医院进行复查,结果却均显示身体很健康,未患有任何传染性疾病。经查,甲医院出具错误婚检结果是因违反操作规程所致。为此,李某将甲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体检费,并赔偿用于复查的费用及因其未能与王某结婚而造成的精神损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甲医院之间既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也是一种侵权法律关系。根据李某的诉求,甲医院不仅要赔偿李某支付的检查费和复查费,还应赔偿因错误结果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失。
■法理分析
医院须为违约行为埋单
本案为一起由于婚检医院违反操作规程出具错误结果,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案件,其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李某与甲医院是否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和侵权法律关系,以及甲医院是否应该赔偿患者精神损害等问题上。
,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是指医务人员受患者的委托或其他原因,为患者提供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服务所形成的合同关系。
一般来讲,除实施强制医疗外,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是一种发生在医患之间平等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受民事法律所调整。医疗服务合同的成立与其他合同一样,需要经过双方的要约和承诺,即患者提出诊疗的要约,医方接受要求提供服务,医疗合同便得以成立。在本案中,李某已向医院提出体检的请求并缴纳了相关的费用,医院在接收了李某的费用后,即表明医疗服务合同成立。
按照医疗服务合同的要求,医疗机构的主要义务是运用医疗技术,遵循医疗常规为患者进行诊断和治疗。如果医方怠于履行依该水准所应尽的义务,导致患者人身、财产受损,医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李某要求甲医院返还体检费及赔偿复查费的诉求,无疑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依据我国侵权法的理论,确认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应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三个要件。
医疗损害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在本案中,甲医院因违反操作规范出具错误的体检结果,给李某造成财产及精神上的损害,其行为已构成对李某的侵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公民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基于此,法院判决甲医院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因为没有具体的参考标准,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时,法院可以结合患者受损害的程度,医方的过错程度及患者居所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情况计算费用额度。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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