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视野下的“过劳死”
“又加班了”,“我要睡觉”……年初,25岁的女白领潘洁在微博上记录了、加班等工作状况,2个月后,她因急性不治身亡;5月23日,28岁的某电视台记者刘建突发心肌梗死离世,在去世前几天,他在微博上留下了“我的亚健康状态很厉害”的感慨;6月3日,广州一家电子公司年轻的员工王青猝死,死前长期加班得不到休息。频发的“”事件引起社会关注。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胡高崇公开呼吁,修订职业病防治法,将“过劳死”纳入职业病目录。“过劳死”是个什么概念?有可能把它纳入职业病防治体系吗?
“过劳死”的医学解读接近“猝死”
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急救部主任何忠杰说,“过劳死”不属于临床医学疾病名称,目前也没有严格的临床学诊断标准,更多的是一种描述性状态,应该属于社会医学范畴。
何忠杰说,“过劳死”的提法最早来自日本。上个世纪60年代,日本工业迅速发展,许多日本人因为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强度加重、过大导致精疲力竭,甚至引起身体状况急速恶化,猝死患者增多。1989年编撰的日本语大辞典给“过劳死”下的定义是:因长时间的过重劳动,精神及肉体疲劳积蓄而导致劳动者的突然死亡,直接症状为急性心脏功能不全、蛛网膜下腔出血等引起的脑及心脏疾患。
何忠杰说,如果要用医学词汇来描述“过劳死”,“猝死”最为恰当。1979年,国际学会、美国心脏学会以及1970年世界卫生组织明确给出“猝死”的定义: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者24小时内发生的意外死亡。
虽然目前并没有权威学术组织对“过劳死”给予定义,但“过劳死”这一提法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记者通过医学专业搜索引擎FEBM进行检索,发现5368篇关于“过劳死”的论著,其中包括181篇荟萃分析。2002年,《牛津英语词典》也收录了这一名词。
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刘鑫教授指出,今天中国的许多社会现象,与日本的经历很类似,社会学家将它定性为转型期问题。社会在急剧向城市化和工业化过渡期间,竞争增加,对人们的精神与健康造成冲击。
“过劳死”与基础疾病有关
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心内科刘如秀教授指出,一个人如果没有心脑血管疾病等基础疾病,来自工作的精神刺激和压力,并不会导致其“过劳死”,但在有基础疾病的情况下,工作压力、过度劳累、紧张应激往往充当“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的角色。
刘如秀说,从公开报道的“过劳死”案例来看,几乎都来自竞争激烈的职业或者劳动程度复杂、劳动强度大的职业。不少有心脑血管疾病的患者,没有得到及时治疗,加上职业关系导致过度劳累、生活不规律等,容易成为突发性心血管事件发生的诱因。
今年4月,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中国十大健康透支最严重的行业”调查结果显示,在接受调查的30余个行业群体中,制造、金融、教育、媒体、法律从业者的健康透支程度位居前五位,多发疾病为血脂异常、、超重、、等。35岁~50岁的高收入中年白领群体机体老化速度较快,“生理年龄”平均超过“自然年龄”10年左右。
何忠杰表示,即使没有流行病学调查证据支持“过劳死”的发生与过度劳动有关联,也不应该漠视职业压力。在美国、日本以及一些欧洲国家,对“过劳死”采取事前防御政策,比如,美国实施给员工减压的弹性工作制度;欧盟制定了《健康与安全工作法》等法规,要求公司向员工提供健康及心理支持。
难以纳入职业病管理
由于“过劳死”概念并没有界定,至今全国尚未出现一例劳动者因为“过劳死”诉诸法律并获得用人单位赔偿的案件。对此,胡高崇呼吁,及时修订职业病防治法,将“过劳死”纳入职业病目录之中。
胡高崇认为,按照现行的法律框架,“过劳死”很难被认定为工伤和职业病,从而导致受害劳动者索赔无门,因此应该加重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根除用人单位肆意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陋习,用立法来避免“过劳死”现象。
对此,刘鑫认为,“过劳死”目前尚难以纳入职业病类型。原因在于“过劳死”并不属于医学诊断,从医学上来说,不一定能确认引发死亡原因与职业的关系。职业病诊断机构由于无法进行患者职业环境、职业过程、职业时间等因素的调查,鉴定人员也无法作出“过劳死”的鉴定结论。所以,判断劳动者死亡结果与过度工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成为司法上的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