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有见义勇为的法律吗(民国时期见义勇为)

生活常识 2023-04-18 18:38生活常识www.baidianfengw.cn

见义勇为的事件对个人的影响 见义勇为是中国的传统美德,在清朝,见义勇为有什么样的奖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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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见义勇为一直是我们所推崇备至的美德。从古至今,见义勇为者数不胜数,皆为胸中的赤诚正义之道,力行“路见不平一声吼”的侠义精神。

《论语·为政》篇有言“非其鬼而祭之,谄也。见义不为,无勇也”。

清朝的法典集前朝之大成,在清律中便有关于“见义勇为”的相关立法,且内容也比前朝更为规范完善。

但客观来讲,清律之中的见义勇为并未系统立法,更多是关于“强盗恶夺”、“半夜行窃”等作奸犯科之举的惩处。

承前启后,将道德仁义法律化

历朝各代为将见义勇为的品质推而广之,也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统治阶级利益。

尤其自清代以来,延续前朝律法之精华丰富本朝礼法,用严格的法律法规极力推广见义勇为的行为落实在社会群众中。

“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卫善人也。”

历代律法对惩恶扬善都有着相关法条规章,清朝不仅对其加以保留,比如对慷慨仗义之人的人身保护,又在其基础上增添了新。

对他们进行高额奖赏以资鼓励,而对于从容就义的人也慷慨解囊进行损失伤亡补偿。

通过高额的物质奖赏也大大激发了百姓胸怀见义勇为,行侠好义之心,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救他人于水火,也让更好营造了“除邪惩恶,扬清激浊”的社会环境。

例如在当时,如果你抓到了一个强盗,那么确定是事实后,官府会给你二十余两赏金。

对于当时来说绝非一笔小数目,寻常人家可为女儿家置办极为丰厚的嫁妆,添置些产业或自办些买卖也都是绰绰有余。

但这其中也有些偏颇单薄之处,清律中的赏银制度是以见义勇为行为的成功为前提,对于见义勇为的侠义之心却不予褒奖。

正因如此,也有很多弊端出现,在高额赏金的“诱惑”面前,虽然发挥了激励作用,但也存在着有些人不顾自身实际情况。

不考虑自身利弊得失盲目行侠仗义,亦或是对于那些参与救助却未成功的人存在忽视。

《大清律例》中,对于见危不救的惩处则格外严厉。对于不协助邻居捉拿强盗之行处以八十杖刑;恶意阻止他人救援之行与故意杀人同罪赐死刑;

因性格或身体患疾而无法参与救援,间接导致被救者身亡同受八十杖刑等。

严酷的刑罚令群众生畏,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冷眼旁观,见危不救的行为。

但“见义勇为”精神核心以及真正目的被扭曲,过分强调结果而忽视其过程,用严刑律法来约束道德,与儒家“明德慎罚”的道义相悖。

是谓物极必反,这反而会打击见义勇为的行为的积极性。但当时清律归根结底还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对于这种“以成果论成败”的法律规定也是可以理解的。

,清律对于徇私恶意阻碍救援之人与故意杀人罪齐驱,也充分考虑了见危不救者的心理因素,充分体现了“原心定罪”的法律思想。

坐视不救,必遭严惩

“正直仁义”始终是中华民族所倡导的高尚品质,对于见危不救,坐视不管的行径与儒家所倡导的“仁义”大相径庭。

所以历代律法都对这些不仁不义之行做出处罚,而到了清朝,这种惩处手段又因人而异,分别是寻常人与官兵。

于常人来说,如果强盗在抢东西,作为邻居你知道了却不去帮助被抢的人,那么你也会被处罚。受到邻伍连坐制的影响,一人犯罪牵连邻佑皆受处分。

推行如此严苛的责罚,还是根源于我国传统的“熟人社会”,都说“远亲不如近邻”,如果邻舍冷眼旁观不予援助,必会导致人们更加冷漠。

世道无常,人心冷漠,从家国一体,和谐康平的建设角度上分析,对于这种行为实行“邻伍连坐制”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与官兵而言,如若见死不救,根据不同情况也会进行相应处罚决策。

在《大清律例·?刑律·?贼盗中》“白昼抢夺”篇中,对于官兵消极救助商船及伤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搁浅的商船消极救援,趁人之危反夺财物,一经发现都予以枭首。

对于消极救助溺水商船,只顾财物枉顾性命引起他人死亡,为首之人则按强抢杀人罪名判处斩立决。

从犯判处斩监候,所夺赃物照数偿还原主,如有不足,需变卖家产尽数还清;如是令人受伤则判处为首之人杖刑一百,流放三千里;从者类减。

,官兵恶意阻挠他人救援导致伤亡,除革职外还要立行斩立决,从犯杖刑一百。

令忠良志士长存,力保见义勇为之侠

既有对见伤不救之辈严加惩处,便有对侠肝义胆、见义勇为之士的保护嘉奖,而清朝对他们的保护策略也分为两种。

如果见义勇为之人拔刀相助后误杀伤犯人,虽说大清法条严苛残,“杀人者死”这一传统概念一直根深蒂固于法律之中。

而《大清律例·?刑律·?盗贼下》对相关行为做出了四种详细规定。

其一,见义勇为者误伤误杀拒捕犯人,类似于如今的正当防卫,被判无罪。其二,见义勇为者殴毙逃亡犯人,将处以杖刑一百且徒三年的惩罚。

其三,见义勇为者殴毙毙弃赃逃跑的犯人,清律规定如若逃犯弃赃物而跑却被邻佑追捕殴毙,亦或者追捕之人多余强盗,持凶重毙逃犯,以上见义勇为之士都将处以绞刑。

其四,见义勇为者殴杀于光天化日旷野盗窃的贼犯,不论条件如何,皆是判处绞刑。

,只有在罪犯暴力拒捕时,见义勇为者在奋不顾身的情况下误杀对方才可免责,而对于其他情况而言,见义勇为者都会被处以绞刑。

仔细分析,清律对于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并非无底线无原则的支持保护。

既推崇见义勇为,大仁大勇的正直无畏之道义,也在法度上否定以见义勇为为缘由对罪犯进行打击报复的恶意行为。

但清朝律法对见义勇为者的奖赏也是格外慷慨,以达到激励目的。

在“白昼抢夺条”中也规定海边居民援救商船且倾力援助,不趁人之危者都会给予适量奖赏。

官兵见义勇为除却物质赏赐以外,不贪赃物,秉公行事,对积极仗义行助的官员也有相应的精神嘉奖,按次记功,照例议叙。

倘若常人因见义勇为而至伤亡,在清律中仅有一条做出明确规定协助抓捕强盗负伤。

对于这种情况,见义勇为之士受伤将被移送兵部验清,根据所遭受的损失变价给赏。

后来在康熙年间所修订的《刑部现行则例》又对此进行进一步详述规范,补偿金按照伤情等级划分为十两到五十两不等。

官兵如在见义勇为之中负伤致死,在《大清律例·?刑律·?贼盗上》规定清朝营讯士兵见义勇为伤亡的赔偿作战伤亡的绿营士兵享有同等待遇水平。

,汛士兵见义勇为伤亡赔偿款也各有不同,赔偿数额与身份等级成正相关,官兵等级越高,所赔偿数额则越高,相对来看更显公正。

见义勇为作为传统高尚的道德品质赋予法律化的规范,《大清律例》中牵涉的相关法律一直延续于清末改革之前。

不仅加强了道德在治国理政领域发挥的作用,也是中华民族精神宝库中不朽的明珠,于今日的见义勇为的奖惩中提供思路与借鉴。


参考文献

《大清律例》

《大清会典事例卷》

《清实录》

《大清律例·刑律·贼盗》

民国时期见义勇为 中国历史上鼓励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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