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教授因嫖娼行为被行政拘留,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据消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朱某上诉被驳回,维持了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
朱某教授于2008年在一个炎热的夜晚在某公寓内发生嫖娼行为。当晚,他与一名外国籍女子发生了性关系,并支付了高达1500元的费用。不幸的是,这一行为被举报并被公安分局民警当场查获。此后,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了治安处罚,决定拘留朱某教授14天。
朱某教授对此处罚表示不满,他坚称与那名女子之间不存在嫖娼关系,而是一次“”。他声称自己从未有过嫖娼经历,与该女子之间有着感情基础。法院并未接受他的说法。
二审法院认为,“”并非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也不能作为否定嫖娼行为的法定理由。法院指出,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嫖娼行为的关键在于是否以金钱为媒介发生性关系。从本案的证据来看,朱某与该女子之前并不相识,他们的相遇纯粹是基于金钱交易的目的。他们在短暂的交谈后发生了性关系,并且该女子事后也实际收取了朱某支付的1500元。朱某的辩解不能成立。
法院还指出,公安分局在对此案进行处理时,严格遵循了立案、传唤、调查等程序。在综合考虑了朱某实施嫖娼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作出了行政拘留14天的决定。这一决定被法院认为是合理且适当的。
最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朱某上诉的判决,维持了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这一事件也提醒广大公众,应当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遵守法律法规,远离非法行为。